东北农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17 编辑:王丽萍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黑龙江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黑教联〔2004〕8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银行信用贷款。

第二条  根据经办银行相关规定,本科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每人每学年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8000元人民币。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每人每学年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人民币。实际发放金额由经办银行及保险公司最终确定。

第三条  无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一次全额授信、分期借款和发放的办法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负责协调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招生与就业指导处、教务处等部门。各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书记、辅导员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贷款政策的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包括向新生宣传助学贷款工作);

(二)负责落实黑龙江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各项工作,每月按时报送全校助学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额度、贷款人数、还款情况等);

(三)负责与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协调、沟通与联系等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申贷学生的资格审查、贷款材料的复审等工作;

(五)负责组织学生签约、材料上报等工作;

(六)负责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和还贷知识宣传教育,协助经办银行督促学院按时清收学生贷款本息等工作;

(七)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休学、退学、转学、开除学籍、入伍、出国、伤亡、失踪等)及毕业后联系方式等;

(八)根据教育部要求,负责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采集、录入工作,每年暑假前将贷款毕业生相关信息和数据报送教育部和省教育厅。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职能部门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应协助学生工作处做好相关助学贷款工作。

(一)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核算或划拨国家助学贷款贴息、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相关经费;设立国家助学贷款指定账户,协调经办银行进行贷款的划拨及在校期间贷款的发放和回收;负责及时提供在校学生欠缴费情况。

(二)教务处在贷款学生学籍发生异动时,如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学籍等不能在校继续完成学业时,须在贷款学生办理完还款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三)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须经学生工作处确认已经办理还款相关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七条  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做好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宣传、咨询、答疑等工作;

(二)认真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及材料的初审等工作;

(三)及时向学校通报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籍变动及贷款学生毕业去向等情况;

(四)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学生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五)负责建立本学院贷款学生的个人档案和诚信档案。

第八条  学院辅导员作为贷款学生的介绍人和经办人,应经常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监督学生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对有违反贷款协议的行为及时纠正,严重时可以采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学生毕业后应督促学生按照还款协议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九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6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经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及家庭提供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已被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勤奋学习,无因学业留降级现象;

(六)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作以下承诺:

(一)按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

(二)保证毕业后每次在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贷款经办银行直接从本人按贷款合同明确的账户中扣收;若本人按贷款合同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本人授权贷款经办银行从在经办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三)当发生如下事件时,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贷款经办银行和学校:

1.本人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本人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本人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本人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若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贷款经办银行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贷款经办银行调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五)若毕业后不能按贷款银行规定还款,同意贷款经办银行和学校在相关媒体上公布贷款人违约行为;

(六)承诺在就业时主动向就业单位说明欠国家助学贷款情况,或同意学校将本人贷款情况通知就业单位;

(七)遵守其他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文件中的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学生必须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申请表(在线打印两份);

(二)借款学生一寸蓝底免冠照片(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三)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就学地)借款合同(在线打印三份);

(四)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五)如借款学生未满十六周岁,需提供监护人同意申请贷款书面证明(可在网站下载)。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办理程序: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在网上提出贷款申请,学院网上审核;

(二)使用学贷网打印材料,同时学生本人向学院上交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所需材料;

(三)经学院初审,学生工作处复审,经办银行及保险公司审批合格后,方可与学生本人签订贷款合同及相关手续;

(四)贷款生效后国家助学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为学生缴纳相关费用并开具缴费收据。

 第四章  贷款变更、终止和还款

第十三条  贷款学生签订协议、确定金额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如中途要求终止贷款,应在当年放款前10日内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终止贷款发放。

第十四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在还清贷款本息后或在我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经办银行办理债务划转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在贷款期间,学生出现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伤亡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在经办银行根据有关管理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后,学校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且无力还款者,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办理贷款展期的学生,应在毕业前持本人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贷款合同原件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审批。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贷款学生毕业后6年。贷款学生在毕业前如能还贷,应在毕业当年5月底前,携带本人身份证、丁香卡,到哈市内任意哈尔滨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并将还款凭证复印件交学生工作处留存。贷款学生如计划在毕业后陆续还贷,须与经办银行签定《哈尔滨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信息表》等相关材料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学校会将毕业生去向、有效联系方式等函告经办银行(如学生没有就业,应提供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毕业生应按合同的要求,及时向经办银行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有效联系方式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到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或应征入伍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贴息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院要上报学生工作处,中止或取消其国家助学贷款,并按贷款实际发放数偿还本息:

(一)隐瞒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及家庭成员真实信息者,伪造、编造虚假家庭经济情况证明、家庭成员资料者,弄虚作假骗取国家助学贷款者;

(二)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者(如利用国家助学贷款购买高档消费品、在外租房居住、赌博等);

(三)家庭经济情况好转,不需要继续贷款者;

(四)出现其他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月将贷款毕业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各学院,各学院负责催缴。对于贷款学生还款情况较差的学院,学校视情况调整该学院的贷款额度,同时将催缴欠款结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考核和辅导员考核体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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