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17 编辑:王丽萍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 4号)和《黑龙江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黑教学〔2013〕58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在政策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个性特点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2.体现社会对人才需求、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原则;

3.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发展的原则;

4.遵循确保整体人才培养质量、转入专业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5.遵循择优满足学生转专业要求的原则。

第五条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民族预科生和贫困地区专项生除外)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已修课程无不及格成绩,前两个学期智育学分绩均在3.0以上(含3.0),且在同专业同年级(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单独排名)学生中排名前10%,可以申请转专业;

2.具有特殊才能和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经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3.由于身体原因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4.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及入伍转业复员以后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以申请转入录取分数相近的专业。

第六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1.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贫困地区专项生、民族预科班等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2.艺术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3.文科、理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4.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专业和拔尖人才培养班不接收转专业;

5.低批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高批次专业;

6.按大类招生的学生在分专业时,原则上只能在该大类的专业目录中选择专业;

7.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8.学生转专业的时间为第三学期开学初前两周;

9.转专业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10.教务处按照“严格、规范、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专业调整后的备案审核及电子注册工作。

第七条  转专业的程序

1.每学年开学初由教务处发布办理转专业通知;

2.教务处拟定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向全校公布,同时公布具备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名单;

3.学生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审核,学院同意后将材料报送教务处;

4.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拟定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学生凭学生证参加转专业考核,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有义务接受学生咨询;

5.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学院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转入学生名单,签署意见后,同学生申请表一并报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一周后,公布转专业名单;

6.转专业学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学校出文件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八条  选课与补修

1.已确定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有关要求重新选课,各学院专业负责人有责任对学生修读教学计划给予指导;

2.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所缺的课程需补修完成。

第九条  学费

转专业后学费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收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转专业后学费标准不变。

第十条 转专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东北农业大学转专业申请表》和《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

2.学生因身体原因申请转专业的,需要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或证明;

3.因特殊才能或专长申请转专业的,学校成立专家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意见随申请表一并上报。

第三章  转  学

第十一条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可申请转学。

第十二条  转学的基本原则

1.遵循理由充分、证据充实、以人为本、保障学习的原则;

2.遵循严格控制、从严管理、审慎处理、集中受理的原则;

3.遵循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转学的基本要求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1.未在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及未取得电子学籍者;

2.在校学习未满一学期者;

3.第五学期以后的;

4.不同学历层次之间者;

5.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

6.转出学校专业录取分数线低于转入学校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8.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贫困地区专项生、民族班等;

9.处于休学期间者;

10.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11.应予退学者;

12.转学时涉及转专业,而该专业属于限制转专业范围者;

13.已转学一次者;

14.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四条 转学的程序

1.学生本人上交书面转学申请;

2.转出学校商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复函转出学校,转入学校考核拟转入学生具体情况并形成考核材料;

3.转出学校持转入学校复函、拟转学学生鉴定以及转出学校的转学请示,报送省教育厅领取《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4.学生填写《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和转入学校校领导签字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5.转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  转学需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签字的转学书面申请;

2.学生本人签字的《黑龙江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3.经所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三联单复印件;

4.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申请转学学生已修课程成绩单;

5.加盖转出学校公章的拟转学学生综合操行鉴定报告;

6.拟转入学校考核证明;

7.因患病转学的需要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证明;

8.因特殊困难转学的需提供特殊困难证明材料;

9.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工作实行教务处具体负责、主管校领导签批制度,必要时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学籍异动事项由教务处按照规定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学校不得先行接收学生到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就读。

第十九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和原则,跨批次、跨科类、跨学期擅自办理、签批转专业、转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东北农业大学优秀本科生校内转专业管理细则》(东农校长令〔2007〕第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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