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18 编辑:王丽萍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确保我校师生人身及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障校内教学、科研正常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包含教学、科研等各类实验室。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归口与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实验室管理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部门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校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各院(系)、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运行负有全部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实验中心(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对实验室实施科学、规范管理。实验室应明确经过培训具备本实验室所要求的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兼职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对该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不符合操作规程、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违章行为。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各级主管部门以及各实验室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首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开始实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在其熟知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办法和必备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每学期最少进行两次,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二章 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放射品安全

第八条 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放射品,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品和放射性物品购买、使用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九条 剧毒品、易制毒品、放射品属学校重点管理、监控和检查的范围。各实验室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剧毒品、放射品,易制毒品经实验室管理处、科技处审核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按公安部门规定办理购买,并根据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采购、转让和接收。

第十条 各单位要制定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经常对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实验人员(包括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从事放射实验人员必须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并配备防护装备后方可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放射性品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的危险品,要求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试验,并做好预防丢失、被盗和其它事故的防范工作。放射性实验室要求地点相对固定,入口处须粘贴放射性危险标志,配备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警装置。

第三章 用水安全

第十二条 保证正常供水不仅是进行实验的必备条件,而且是维护大型精密仪器的水循环系统正常运行,保证大型精密仪器正常工作的技术条件和安全保障条件,各实验室要时刻注意停水通知,做好关机及停止实验的工作。

第十三条 应保证实验室供水、供暖设施完好畅通,如发生跑、冒、漏、堵等故障,实验室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维修,不得擅自拆、改供水、供暖管道或安装取水龙头。实验完毕必须及时关好水闸、水龙头。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要经常保持整洁卫生,做到地面、桌面、设备三清洁。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过道畅通,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五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各种压缩气瓶,不可靠近热源,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夏季要防止烈日曝晒,禁止敲击和碰撞,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护好,专瓶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燃气瓶要严格遵守使用规定。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明显、方便取用之处。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并要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清楚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熟悉基本消防知识、本实验室火灾应急预案及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及疏散逃生技能。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迅速报告并扑灭初起火灾。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必须使用电炉作实验时,必须由专人看管,底垫石棉板,不准随意离开,以防发生火灾。

第十九条 实验室电、水、气的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火源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的药品要保管好。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 环境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环境不受污染,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各种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管理,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统一收集处理,各单位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验动物、植物,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及实验废弃物处理等方面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实验动植物的管理规定执行,严禁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等随意丢弃。

第二十四条 涉及生物因子操作的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所规定的相应生物安全防护等级,配备生物安全柜、高压消毒灭菌设备、做好通风及人员防护等相关安全设施。对于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及相关的实验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并详细登记实验记录。实验产生的废弃物必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处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维护,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度,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停水停电的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防止和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实验前准备工作。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不懂操作规程的,不能动用仪器设备。对不遵守操作规程者,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贵重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写出报告,说明原因和过程,分清责任,并由实验中心(室)主任签属意见,学院审核后,及时上报。因违章造成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七章 实验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十条 实验过程中,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严格要求学生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尤其对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放射、高压储气瓶等物品的使用过程要精心指导,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意外事故。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开放中的学生自做实验及新开实验中有可预见的不安全因素时,教师要做示范操作。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不安全操作和不安全实验。

第八章 保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承担的国家划定的涉密科研项目,必须按国家的相关保密规定执行。对其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相应密级的科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现失密事件,应立即采取措施补救,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经批准后必须划定参观范围。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九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凡可能自行扑救的,应立即组织扑救,边扑救边报告。发生较大险情的,应立即报警,并保护现场。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不顾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并做出限期整顿和改造的决定。凡被勒令整顿、改造的实验室,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测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放。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相关责任人及其实验室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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