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高(2012)4号)精神中“关于严格实施教授上课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授为本科生授课是学校的基本制度。教授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是学校聘用的基本条件,连续两学年担任本科教学任务未达到最低标准的,学校将不再聘任为教授。
第二条 教授每年担任本科教学任务的最低标准。
教授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原则上应达到学校规定的额定教学工作量。其中,聘为教授的学院院长、副院长及其他教学单位的负责人至少为本科生承担30学时及以上的课程,并承担一定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任务;以管理为主的其他“双肩挑”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16学时及以上的课程内容。可通过主讲16学时课程部分内容、开设新生研讨课或3次学术讲座等方式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第三条 鼓励教授为低年级本科生开设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鼓励知名教授开设新生研讨课。
第四条 原则上各学院(部)解决本单位教授(含“双肩挑”教授)为本科生上课问题。
第五条 对超过60岁(含)的教授,其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工作量可不做考核要求。
第六条 对因公出国、出差、长期生病等特殊情况超过6个月(含)无法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授可适当降低本科教学工作量的考核要求。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