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课堂教学规范与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9-10-17 编辑:王丽萍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选定教材和适当的教学方法,依据课程表进行授课的教学形式。课堂教学是课程教学的主要环节,是人才培养的基本途经。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课堂教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课堂教学主要包括课前准备、课堂授课、辅导答疑与作业批改、考核与成绩评定、材料存档等环节。各环节要以实现课程目标为核心,以课程教学大纲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注重教师主导作用与学生主体作用相结合,注重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相结合,认真完成每一环节,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课堂效率。

第二章 课前准备

第三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深入钻研课程基本要求、教学大纲和教材,明确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及与相关课程的关系,并根据学校教学周历,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于开课前填写授课进度计划表,并上交学院备查。

第四条 任课教师应熟练掌握课程内容,应做到融会贯通、内容娴熟、应用自如。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深入研究并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写好教案、讲稿。

第六条教材是保证课堂教学质量的必备教学资源。开课系(教研室)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按照学校教材管理有关规定,精心选用或组织编写教材(讲义),并于学期末组织填写下学期课程教材征订单。教材一经选用,不应随意变更。

第七条 教务处和各学院(部)应在学期初将教师课程表、教学记录表及时发放到任课教师。教师也可在学校综合教务信息系统中自行打印教学记录表。

第三章 课堂授课

第八条任课教师应提前到达课堂、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不得提前下课,不得擅自停、调课和私自请人代课。由于特殊原因必须由他人代课或停、调课时,要严格按《东北农业大学课程表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授课之初,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讲清本课程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的地位作用、课程性质、授课计划、考核方式等,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验、期中与期末考试及实验、上机等环节的评分比例。

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基本要求进行授课。在保证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在教学中引入与课程相关的最新研究成果,但不得随意增减课时和删减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注重师德风范,为人师表,不做有损教师形象的事情。不得传播违法、有害观点和言论,不得编写制作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或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有效分配和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努力提高授课质量和课堂效率。内容讲授要做到重点突出、难点分散、条理分明、逻辑性强,语詈表述要准确、简练、生动、清晰,板书字体要工整、规范。任课教师要采取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引导学生积极思考,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组织好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内容。配合教学进度,认真准备精选典型例题,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旷课;因故不能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肃,专心听讲。

第四章 辅导答疑与作业

第十六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辅助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学习情,解答疑难问题,主讲和辅导教师都应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主讲教师应在上课开始时将辅导答疑的时间、地点、方式通知学生。辅导答疑频次要符合教学进度计划。教师可采用网络信息平台(课程中心)等方式进行及时答疑辅导。

第十七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具有共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时,要注重因材施教。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与辅导教师(助教)应密切配合。辅导教师(助教)应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教学的要求和意见,并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

第十九条 作业是帮助学生掌握和深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教学大纲与教学进度要求,按期按量布置作业。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或助教应及时批改学生作业,批改量要符合课程统一要求,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要对学生作业中出现的普逼问题进行及时处理。教师根据情况自行决定作业是否返还。

第二十一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应在教学记录表中做好平时作业成绩的记载。作业成绩评定的标准由教师自行规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的批评并取消该次作业成绩。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见《东北农业大学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课程成绩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评定。课程成绩由期末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30%,超过30%需报教务处备案。平时成绩需记载在教学记录表中,并注明平时成绩的评分标准(出勤、作业、实验等各自比例。

第二十四条 课程成绩评定的有关规定见《东北农业大学成绩管理规定》。

第六章 材料存档

第二十五条 教学任务书由系(教研室)开课学院(部)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按学期存档。

第二十六条 教学授课进度计划由学院按学期存档,电子文档存《课程中心》信息系统备查。

第二十七条 教案、讲稿由教师自存,电子文档依教师意愿可存《课程中心》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样卷、答案、评分标准、课程考核命题双向细目表由开课学院(部)于学期末整理并留存。

第二十九条 教学记录表、成绩册、学生答卷,试卷分析由任课教师在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交存到学生所在学院,学生答卷在学生毕业一年后销毁。考试余卷交教务处统一处理。

第七章 课堂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

第三十条 校内各级领导要按《东北农业大学领导干部听课的规定》进行随机听课。校院教学督导委员及其他教学管理人员,应当经常深入教学一线对课堂教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中的问题,促进课堂教学质量不断提高。各类人员在听课期间不得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在上课时间与任课教师或学生联络(紧急情况除外)除学校统一安排且经教务处同意的停课或允许请假的活动(或学院组织的经教务处批准停课或请假的)外,一律不允许占用教学时间组织学生活动、召集会议等。任课教师或管理人员有上述行为的,按教学事故处理,学生有上述行为的,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现代化教学中心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确保课堂教学场所卫生状况良好,确保各类设备设施洁净完好,保障教学场所的耗材配匱,做好教学设施和设备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正常教学。

第三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不断努力提高教学水平,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教师应定期了解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情况、教学手段运用效果等信息,并及时采取措施调整、改进课堂教学。教师要关注学生的学习状态,对有学习困难的学生要给予帮助,对班级学风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单位都应重视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通过听课、质量管理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收集、分析、反馈质量信息,以帮助和促进课堂教学质量不断改进和提高。对于反映的各类课堂教学问题,各单位应认真对待并限期处理,属于教学事故方面的问题,应按照《东北农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其处理办法》进行认定处理;属于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和教学效果方面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听课,并根据听课情况拿出有效解决办法。对于教学方面存在问题多、学生意见大的教师应立即停教,并按相关规定更换主讲教师。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接到任课教师关于学生旷课或上课违规的问题反映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任课教师反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相关规定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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