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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东北农业大学基层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4-03 编辑:王丽萍 浏览次数:

东农党发〔2017〕52

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东北农业大学基层组织

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党委、总支:

2届164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共产党东北农业大学基层组织工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东北农业大学委员会

                            2017年1115


中国共产党东北农业大学基层组织

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各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学校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基层党组织,是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内各学院(单位)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以及各基层党委(总支)下属的党支部。

第三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负责领导本学院(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对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在基层党委(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负担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团结带领师生员工推动本单位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同时,认真按照学校各项中心任务和本单位实际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落实和本单位具体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  基层党组织设置

第五条  各学院(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设立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各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各学院(单位)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对本学院(单位)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行使党员大会的职权。

第六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根据自身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和组织、宣传、纪检、统战、青年委员若干人(以上委员也可由书记、副书记兼任)。除学校机关党委外,其他各单位符合条件的党员行政负责人原则上应同时担任党委(总支)委员。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需报学校党委批准。学校党委可以直接任免基层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

基层党委(总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党务工作人员,包括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或兼职党务秘书、组织员,在学生人数规模比较大的学院可配备专职组织员。

第七条  基层党委(总支)召开换届选举党员大会,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党委提交书面请示。有关会议程序、选举办法按《党章》《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学校党委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要求执行。各基层党委(总支)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应选名额的20%(或不少于1人)。委员候选人提名要经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党员和群众意见,在民主推荐基础上提出拟定人选,大会选举结果和委员分工情况应及时上报学校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批准,各基层党委(总支)可以适当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根据党章等有关规定,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按建制单独设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按建制建立党支部的,可本着专业或工作性质相近,便于组织领导、开展活动、发挥作用、推动发展的原则,由23个单位联合建立党支部。要合理确定党支部规模,各支部党员人数以20人为宜,一般不得超过30人(学生支部最多不超过40人)。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党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根据工作需要,支部委员会设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委员名额应为奇数且不得等于或超过支部正式党员的半数,委员可相互兼任。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可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

第九条  设立基层党支部要坚持与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同时不断创新党支部设置方式,扩大党组织覆盖面。教师党支部一般设在系、教研室、实验室等教学科研一线部门,并鼓励把支部建在学科组、课题组、创新团队等;机关、教辅、后勤等单位党支部一般按部、处、室、服务中心等设立;学生党支部原则上按专业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专业可适当拆分设立;鼓励创建学生特色党支部,探索把支部建在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成立学生班级、寝室、实验室党小组,“三下乡”、支教团等社会实践活动临时党支部,搭建流动党员网上党支部。离退休党员应及时编入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党委下属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条  为便于党员按期参加组织生活、开展活动、接受教育,党员人数较多、学习工作相对分散的党支部应根据自身实际设立若干党小组。党小组作为基层党支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落实支部各项决议决定,加强对小组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党小组至少由3名以上党员(含1名正式党员)组成,可设党小组长1名,经所在党支部批准,由党小组全体党员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按照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民主公开择优等原则,推选党性强、作风正、素质好、有一定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热爱党务工作、工作认真负责、密切联系群众、具有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学校党政机关、教辅等单位党支部书记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或副职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原则上要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教学科研能力强的骨干教师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辅导员、教师担任;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研究生党支部书记,鼓励学生党员骨干担任党支部副书记(兼支部委员)。

第十二条  凡新设置、调整或撤并基层党委(总支),应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经学校党委审批决定。设立、调整或撤并基层党支部,由基层党委(总支)研究决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三章基层党组织职责

第十三条  基层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督促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

通过学院(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等重要事项,包括学院发展方向和规则、专业设置与调整、学科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规划、学期工作计划、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人事调整等。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组织开展本学院(单位)党委(总支)中心组理论学习,加强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推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加强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强党员教育,不断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推动基层党组织基本制度执行落实。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认真做好本学院单位)党员先优典型的评选、推荐和宣传工作。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审批手续。

领导本学院(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宣传教育,加强学校制度政策和校史、校情宣传教育。加强师德建设,加强优良学风建设,做好本单位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加强学院(单位)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协助学校党委做好本学院(单位)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本学院(单位)科级干部(包括党支部书记系、教研室主任等)的培养、选拔、管理、监督工作。与行政领导一起做好学生导师的选拔和指导工作;按照民主程序选配好本单位工会的领导班子。

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严格把好政治关。

加强对本学院(单位)所属党支部工作的领导。指导支部做好换届选举工作。定期分析研究支部的状况,抓好支部建设和工作考核,根据教工、学生等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及时总结推广支部工作的先进经验,切实解决基层党支部软弱涣散问题。

领导本学院(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定期研究群团组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协调行政领导和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调动发挥其在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认真做好知识分子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完成各项任务。

承担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教工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维护党、国家和学校的团结稳定,在重大问题上及时统一党员的思想,团结本单位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妥善安排党员日常活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进行党员党性分析,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上级党组织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动员教育、个人总结、群众评议和组织处理四个环节的工作。通过民主评议,大力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选举支部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奖励、处分和组织处理等事宜。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重点做好在青年教师、学生和高级职称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

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情况,关心他们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及时反映他们的合理要求,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教工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共同贯彻落实学校和院系的决定。

承担基层党委(总支)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学生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推动学生集体进步和个人成才。

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不断丰富拓展组织活动内容、渠道,提高活动质量,增强党组织在青年学生中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引导青年学生努力把文化知识学习和思想品德修养紧密结合起来、把创新思维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起来、把全面发挥和个性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发挥学生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树立良好的学风,圆满完成青春使命。

组织学生党员参与院系、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指导、支持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指导团组织的推优工作,强化学生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学生意见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承担基层党委(总支)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同行政负责人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相尊重,积极参与本单位重要问题的讨论决策,促进和保证上级重大决策事项在本单位的实施。同时,对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联系群众,任人唯贤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把了解到的问题,及时通报行政负责人或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十七条  学校党政机关、后勤等单位党委(总支)及其下属党支部工作职责,应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第四章  党员教育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和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努力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建立健全处级领导班子党委(总支)理论学习中心组制度,每学期至少安排一次中心组学习。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不断加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认识和理解,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第十九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党员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创建有效载体,有针对性地对党员进行教育。教育形式可采取党课、集体讨论、报告讲座和参观访问、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运用电教等现代化手段,不断增强吸引力,提高教育效果。

第二十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讨论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积极关心党员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规定,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及时吸收具备党员条件的优秀师生加入党组织。严格履行入党手续,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十二条  不断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内组织生活的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建立党员谈心谈话、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做好党组织生活考勤和记录,定期向党员公布、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选树典型,总结经验,表彰先进。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经常了解和掌握党员的基本情况,定期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教育和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纪,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收缴党费,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肃党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党员3人以上(含3人)、外出一个月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单独外出的党员,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情况。对长期外出或行动不便的党员,应指定专人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意见和要求,保持经常联系。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结合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和干部师资培养实际,制定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  关心和重视青年师生在政治、学习和业务上的成长。每年至少要研究一次青年师生的全面情况,制定培养计划和具体措施。积极发挥老党员、老知识分子在做青年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作用,认真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根据形势和党的任务,有针对性地宣传解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广大师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认真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认真做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努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融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的全过程,帮助广大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

第二十九条  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和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总结经验,根据不同层次,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相结合,坚持表扬与批评相结合,言教与身教相结合,积极关心师生群众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努力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广大师生业务工作或学习生活中去。

第六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各基层党委(总支)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基层党委(总支)会议或党员大会充分讨论,集体作出决定,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传达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议支委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制订贯彻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措施;分析党员的思想情况;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安排支部阶段性工作。

党小组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主要内容:研究贯彻落实支部各项决议的具体办法;了解分析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及群众对党员的意见;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和讨论。

党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党支部要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课学习。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在所在支部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参加。

第三十二条  密切联系群众制度

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关心群众的切身利益,定期召开师生群众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经常同群众谈心,了解群众对党员、党员干部、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改进工作;党员要分工联系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

第三十三条  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基层党支部应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促进支部党员交流思想、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各基层党委总支)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结合党的中心工作任务,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查找存在的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做好整改提高。

第三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党员领导干部除要定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党委(总支)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交换意见,沟通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每次集中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

第三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各基层党组织每年结合总结工作,对全体党员进行民主评议,对每个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表现做出鉴定;督促党员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改正;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对违纪党员进行处理;向党内外通报评议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工作请示汇报制度

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对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员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和群众的思想动态,一般每半年一次,重要情况应随时汇报。

第三十七条  基层党建工作保障制度

学校将基层党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保障基本待遇,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其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建立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制度,按照每名党员每年不少于200元的标准设立基层党建活动经费,由各基层党委(总支)及党支部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管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各基层党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东北农业大学党总支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教工党支部工作规定(试行)》《学生党支部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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