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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教育部“六条禁令”、高校教师“红七条”、“十准则”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十禁止”之规定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3-07 编辑:王丽萍 浏览次数:

   各系、办: 按照上级要求,重申全院教职员工必须遵守教育部“六条禁令”、教育部高校教师“红七条”、教育部高校教师“十准则”和黑龙江省教育厅“十禁止”之规定,请于近日内组织本部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教育部这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对教职工提出不踏红线、不跨雷区的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筑牢师德防线。

食品学院

2019年3月4日

附件1: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中的“六条禁令”

附件2: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的“红七条”

附件3: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附件4: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

                                                 

附件1: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中明确的“六条禁令”:

一是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二是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三是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四是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

五是严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获取回扣;

六是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附件2: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划出了高校教师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

一是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是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是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是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是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七是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以及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附件3:教育部《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附件4: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

1.禁止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言行;

2.禁止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行为;

3.禁止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4.禁止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5.禁止在招生、考试(补考)、推优(评模)、入党(选班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6.禁止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禁止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8.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9.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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